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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承攬契約明定按實作量結算如無法施工終止契約不適用退稅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4 年 08 月 23 日

要旨

三1承攬契約明定按實作量結算如無法施工終止契約不適用退稅規定

函釋全文

關於台灣電力公司與○○營造有限公司訂立地下電纜管路工程承攬契約,雖載明工程契約總價按實作工程數量結算,惟其既係因中途無法施工而「終止契約」,與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所稱「工作完成」尚有不同,應無上開條文之適用,其申請退還溢貼印花稅票之金額乙節,與規定不合,應予否准。(財政部84/08/23台財稅第84164335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3 章節:第3章 稅率或稅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1承攬契約明定按實作量結算如無法施工終止契約不適用退稅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84 年 08 月 23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