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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2承攬契約成立時工程總價已具可確定性者不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3 年 11 月 17 日

要旨

三2承攬契約成立時工程總價已具可確定性者不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

函釋全文

承攬契約已依工程需求明確記載各工程項目單價、施工期間之計算及工程承攬金額等,則契約成立時所約定之工程總價已具有可確定性,雖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總價追加減數量變動及部分驗收扣款,其與自始「須俟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之性質尚屬有別,尚無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3/11/17台財稅字第093047848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3 章節:第3章 稅率或稅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2承攬契約成立時工程總價已具可確定性者不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93 年 11 月 17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