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因退保減保所退還保費部分之總繳印花稅款准予留抵
要旨
保險業因退保減保所退還保費部分之總繳印花稅款准予留抵
函釋全文
保險業承保火、水險及其他各險,自承保之日起60日內,發生退保或減保情事,其原收保費收入退還投保人部分所總繳之印花稅款,准予留抵次期應納稅款。(財政部79/10/22台財稅第7903597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納稅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