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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動產契約在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者已貼之印花稅票不得退還
要旨
不動產契約在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者已貼之印花稅票不得退還
函釋全文
主旨:不動產契約書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其已計貼之印花稅票不得申請退還。說明:二、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至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在所不問,本案已計貼之印花稅票既非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應依主旨辦理。(財政部78/12/20台財稅第78039606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納稅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