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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動產契約在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者已貼之印花稅票不得退還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8 年 12 月 20 日

要旨

不動產契約在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者已貼之印花稅票不得退還

函釋全文

主旨:不動產契約書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其已計貼之印花稅票不得申請退還。說明:二、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至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在所不問,本案已計貼之印花稅票既非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應依主旨辦理。(財政部78/12/20台財稅第78039606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納稅方法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不動產契約在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者已貼之印花稅票不得退還由財政部於民國 78 年 12 月 20 日發布,要旨:不動產契約在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者已貼之印花稅票不得退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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