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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持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申報增值稅或契稅時即應貼花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5 年 02 月 07 日

要旨

持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申報增值稅或契稅時即應貼花

函釋全文

主旨:納稅義務人將所書立申請物權登記之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持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時,應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貼足印花稅票。說明:二、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本案納稅義務人將所書立申請物權登記之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持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之手續,仍屬辦理房地過戶物權登記之一環,該項契據既經使用,自應依上開規定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85/02/07台財稅第85189458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納稅方法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持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申報增值稅或契稅時即應貼花由財政部於民國 85 年 02 月 07 日發布,要旨:持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申報增值稅或契稅時即應貼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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