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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持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申報增值稅或契稅時即應貼花
要旨
持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申報增值稅或契稅時即應貼花
函釋全文
主旨:納稅義務人將所書立申請物權登記之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持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時,應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貼足印花稅票。說明:二、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本案納稅義務人將所書立申請物權登記之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持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之手續,仍屬辦理房地過戶物權登記之一環,該項契據既經使用,自應依上開規定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85/02/07台財稅第85189458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納稅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