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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核准彙總繳稅者於付款時代扣之稅款得按實際代扣數額繳納
要旨
經核准彙總繳稅者於付款時代扣之稅款得按實際代扣數額繳納
函釋全文
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對各項支出所收受外來應納印花稅之憑證,如經申請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其於付款時代為扣取之印花稅,得按每件實際代扣之稅額,核實計算彙總報繳。(財政部83/10/12台財稅第83161470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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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納稅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