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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彙總繳納印花稅應納稅額之尾數是否不足通用貨幣1元應依逐件憑證計算之稅額為標準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6 年 04 月 24 日

要旨

彙總繳納印花稅應納稅額之尾數是否不足通用貨幣1元應依逐件憑證計算之稅額為標準

函釋全文

公私營事業組織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其依同法第9條後段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尾數是否不足通用貨幣1元,應依逐件憑證計算之稅額為標準。(財政部106/04/24台財稅字第1060001232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納稅方法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彙總繳納印花稅應納稅額之尾數是否不足通用貨幣1元應依逐件憑證計算之稅額為標準由財政部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4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