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彙總繳納印花稅應納稅額之尾數是否不足通用貨幣1元應依逐件憑證計算之稅額為標準
要旨
彙總繳納印花稅應納稅額之尾數是否不足通用貨幣1元應依逐件憑證計算之稅額為標準
函釋全文
公私營事業組織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其依同法第9條後段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尾數是否不足通用貨幣1元,應依逐件憑證計算之稅額為標準。(財政部106/04/24台財稅字第1060001232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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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納稅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