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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註銷不得以鉛筆劃線為之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2 年 09 月 14 日

要旨

註銷不得以鉛筆劃線為之

函釋全文

印花稅票註銷之目的在防止重用,納稅義務人將已貼用印花稅票之應稅憑證,以鉛筆劃線銷花,因易擦拭,無法達成銷花效果,應通知補行以圖章、墨水筆、鋼筆或原子筆劃押註銷。(財政部72/09/14台財稅第3649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納稅方法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註銷不得以鉛筆劃線為之由財政部於民國 72 年 09 月 14 日發布,要旨:註銷不得以鉛筆劃線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