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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動產契據如僅書立1份時應由何人負責貼花釋疑
要旨
不動產契據如僅書立1份時應由何人負責貼花釋疑
函釋全文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如僅書立1份者,應由立約人或立據人中之持有人或持憑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人,負責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77/01/07台財稅第76115582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納稅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