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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概括承攬工程合約係具兩種性質之憑證按較高稅率計算稅額
要旨
概括承攬工程合約係具兩種性質之憑證按較高稅率計算稅額
函釋全文
主旨:同一契約書中包含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兩部分之概括承攬(統包)工程合約,係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應依印花稅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貼用印花稅票。說明:二、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13條第1項所稱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係指一種憑證之內容包括兩種以上性質而言,……。」如契約當事人間將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作概括之承攬,該契約書即為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依印花稅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以承攬契據較高之稅率按合約總金額千分之1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80/03/13台財稅第80067566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納稅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