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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買賣契約內容載有標的物及安裝試車應核實認定貼花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07 月 14 日

要旨

買賣契約內容載有標的物及安裝試車應核實認定貼花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公司與((塑膠公司、△△電路版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內容載有買賣標的物及安裝、試車,應如何貼用印花稅票乙案,請本於職權核實認定。說明:二、本部80年3月13日台財稅第800675669號函固規定,「如契約當事人間將器材之採購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作概括之承攬,該契約書即為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依印花稅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以承攬契據較高之稅率按合約總金額千分之1貼用印花稅票。」惟關於買賣動產契據,如揆其內容實際僅為動產買賣,契約未載有收付安裝費用,且所載標的物於移轉前已具可使用程度,僅於交付時作簡易之安裝、試機,以示擔保交易品質者,該契約可免依前開函釋規定,按較高之承攬契據稅率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89/07/14台財稅第89045327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納稅方法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買賣契約內容載有標的物及安裝試車應核實認定貼花由財政部於民國 89 年 07 月 14 日發布,要旨:買賣契約內容載有標的物及安裝試車應核實認定貼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