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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買賣契約內容載有標的物及安裝試車應核實認定貼花
要旨
買賣契約內容載有標的物及安裝試車應核實認定貼花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公司與((塑膠公司、△△電路版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內容載有買賣標的物及安裝、試車,應如何貼用印花稅票乙案,請本於職權核實認定。說明:二、本部80年3月13日台財稅第800675669號函固規定,「如契約當事人間將器材之採購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作概括之承攬,該契約書即為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依印花稅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以承攬契據較高之稅率按合約總金額千分之1貼用印花稅票。」惟關於買賣動產契據,如揆其內容實際僅為動產買賣,契約未載有收付安裝費用,且所載標的物於移轉前已具可使用程度,僅於交付時作簡易之安裝、試機,以示擔保交易品質者,該契約可免依前開函釋規定,按較高之承攬契據稅率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89/07/14台財稅第89045327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納稅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