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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土地增值稅申報經撤銷或註銷後再依修改原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申報者應另貼花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01 月 14 日

要旨

1土地增值稅申報經撤銷或註銷後再依修改原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申報者應另貼花

函釋全文

主旨:納稅義務人辦理土地移轉,於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案件經撤銷或註銷後,納稅義務人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再持憑辦理申報者,該契約仍應依印花稅法第16條規定,另按契約金額千分之1貼用印花稅票。說明:二、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又同法第16條規定,「已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因事實變更而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其變更部分,如須加貼印花稅票時,仍應補足之。」本案納稅義務人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時,依法應繳納印花稅,其經撤銷或註銷申報案後,再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係屬雙方立約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定之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應另行貼花,故其再持憑辦理申報者,應依主旨辦理。(財政部89/01/14台財稅第89045054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納稅方法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1土地增值稅申報經撤銷或註銷後再依修改原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申報者應另貼花由財政部於民國 89 年 01 月 14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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