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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稽徵機關可視需要依法通知受檢人提示印花稅憑證檢查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6 年 05 月 23 日

要旨

稽徵機關可視需要依法通知受檢人提示印花稅憑證檢查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稅捐稽徵機關依據課稅資料,通知納稅義務人提供相關憑證查核印花稅繳納情形,該稽查過程與印花稅檢查規則是否符合乙案。說明:二、印花稅檢查規則第5條規定,「印花稅之檢查,除必要時稽徵機關得通知受檢查對象提示有關憑證到達辦公處所檢查外,應在受檢查對象之所在地,就指定應檢查之憑證,請受檢查對象逐一提示,予以檢查,並在辦公或營業時間內進行之。」,依據上開規定,稽徵機關檢查印花稅案件時,自可本於權責視實際需要,通知受檢對象提示有關憑證到辦公處所檢查,尚不因檢查之性質究屬隨時檢查或重點檢查而有所不同。(財政部86/05/23台財稅第86189892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印花稅檢查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稽徵機關可視需要依法通知受檢人提示印花稅憑證檢查由財政部於民國 86 年 05 月 23 日發布,要旨:稽徵機關可視需要依法通知受檢人提示印花稅憑證檢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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