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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應稅憑證於查獲違章前補貼者免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44 年 05 月 24 日

要旨

應稅憑證於查獲違章前補貼者免罰

函釋全文

查應貼印花之憑證,於交付使用後補貼印花,法無處罰規定。○○縣稅捐處所稱查獲借款證書1批,係因提出訴訟而始補貼印花,雖具有切結書自白,證明其為事後補貼,究係於查獲前業已貼用,應免予送罰。(財政部44/05/24台財稅發第3041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應稅憑證於查獲違章前補貼者免罰由財政部於民國 44 年 05 月 24 日發布,要旨:應稅憑證於查獲違章前補貼者免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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