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應稅憑證於查獲違章前補貼者免罰
要旨
應稅憑證於查獲違章前補貼者免罰
函釋全文
查應貼印花之憑證,於交付使用後補貼印花,法無處罰規定。○○縣稅捐處所稱查獲借款證書1批,係因提出訴訟而始補貼印花,雖具有切結書自白,證明其為事後補貼,究係於查獲前業已貼用,應免予送罰。(財政部44/05/24台財稅發第304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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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