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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漏貼印花經舉發後貼於非納稅憑證仍屬漏稅

要旨

漏貼印花經舉發後貼於非納稅憑證仍屬漏稅

函釋全文

查○○縣○○鄉民○○所書立銀錢收據4件漏貼印花,經密告人((附同原據舉發,是該項漏稅憑證,業經檢獲,其事後雖將應貼印花稅票粘貼於存根聯上,然既不能證明係於舉發之前所購貼,亦未於事先申報主管稅捐機關有案,其將印花稅票粘貼於非納稅憑證上,自屬無效;該項收據,仍應認為漏稅移送法院處罰(編者註:罰鍰已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處分)。(財政部45台財稅發第4111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年版、印花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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