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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貼用偽造印花之處罰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2 年 12 月 09 日

要旨

貼用偽造印花之處罰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貼用偽造印花稅票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第23條規定未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論處。說明:二、納稅義務人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印花稅者,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論處。(財政部72/12/09台財稅第3878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貼用偽造印花之處罰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72 年 12 月 09 日發布,要旨:貼用偽造印花之處罰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