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印花稅票上塗臘再予註銷者應受處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01 月 24 日

要旨

印花稅票上塗臘再予註銷者應受處罰

函釋全文

依印花稅法第10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納稅義務人如於印花稅票使用前於其表面塗臘致票面上另形成一「臘面」,而僅於該臘面與原件紙面騎縫處蓋印銷花,但經輕刮,臘及銷花痕跡即行脫落者,此項塗臘行為與該第10條規定有違,應按印花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論處。(財政部75/01/24台財稅第75207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印花稅票上塗臘再予註銷者應受處罰由財政部於民國 75 年 01 月 24 日發布,要旨:印花稅票上塗臘再予註銷者應受處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