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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印花稅票上塗臘再予註銷者應受處罰
要旨
印花稅票上塗臘再予註銷者應受處罰
函釋全文
依印花稅法第10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納稅義務人如於印花稅票使用前於其表面塗臘致票面上另形成一「臘面」,而僅於該臘面與原件紙面騎縫處蓋印銷花,但經輕刮,臘及銷花痕跡即行脫落者,此項塗臘行為與該第10條規定有違,應按印花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論處。(財政部75/01/24台財稅第75207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