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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應稅憑證委託他人代貼如有違章其責任仍由納稅義務人擔負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應稅憑證委託他人代貼如有違章其責任仍由納稅義務人擔負

函釋全文

印花稅納稅憑證如有違章情事,不論其自貼抑或委託他人代貼,其責任均應由法定納稅義務人擔負。領款憑單未經收款人簽章,衹有付款人付訖戳印,當不能認定為收款人所立之憑證,自不應認為漏稅,處罰收款人。(財政部42台財稅發第410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年版、印花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應稅憑證委託他人代貼如有違章其責任仍由納稅義務人擔負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應稅憑證委託他人代貼如有違章其責任仍由納稅義務人擔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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