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應稅憑證委託他人代貼如有違章其責任仍由納稅義務人擔負
要旨
應稅憑證委託他人代貼如有違章其責任仍由納稅義務人擔負
函釋全文
印花稅納稅憑證如有違章情事,不論其自貼抑或委託他人代貼,其責任均應由法定納稅義務人擔負。領款憑單未經收款人簽章,衹有付款人付訖戳印,當不能認定為收款人所立之憑證,自不應認為漏稅,處罰收款人。(財政部42台財稅發第410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年版、印花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