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違章人所在不明可逕令憑證使用人或持有人補稅免罰
要旨
違章人所在不明可逕令憑證使用人或持有人補稅免罰
函釋全文
印花稅法第40條(編者註:現行法第29條)對於違章憑證,雖有於處罰後其負責人所在不明者應由憑證使用人或持有人補貼補銷印花稅票之規定,違章人所在不明者,既無從移送法院處罰(編者註:罰鍰已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處分),自可不經過處罰程序,逕令憑證使用人或持有人補貼銷案。(財政部48台財稅發第9096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年版、印花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