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憑證使用人或持有人拒絕補貼之處理
要旨
憑證使用人或持有人拒絕補貼之處理
函釋全文
查短貼或漏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因負責貼花人所在不明,依印花稅法規定,由憑證使用人或持有人負責補貼。倘憑證使用人拒不補貼,應以書面限期責令補貼。如逾期仍不補貼,可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財政部56台財稅發第82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