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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憑證使用人或持有人拒絕補貼之處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憑證使用人或持有人拒絕補貼之處理

函釋全文

查短貼或漏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因負責貼花人所在不明,依印花稅法規定,由憑證使用人或持有人負責補貼。倘憑證使用人拒不補貼,應以書面限期責令補貼。如逾期仍不補貼,可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財政部56台財稅發第82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憑證使用人或持有人拒絕補貼之處理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憑證使用人或持有人拒絕補貼之處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