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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印花稅檢查、涉嫌違章案件、交辦調查案件進行調查之作業步驟及基準日之認定原則
要旨
印花稅檢查、涉嫌違章案件、交辦調查案件進行調查之作業步驟及基準日之認定原則
函釋全文
修正「稅捐稽徵法第48之1所稱進行調查之作業步驟及基準日之認定原則」如附表。(財政部103/09/25台財稅字第10300596890號令)附件: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所稱進行調查之作業步驟及基準日之認定原則項目作業步驟及基準日之認定原則
七、印花稅檢查、涉嫌違章案件、交辦調查案件
(一)捐稽徵機關查核案件,以稅捐稽徵機關發函通知之實施檢查日為調查基準日,通知函應載明具體查核範圍。
(二)其他機關通報具體違章事證案件,以該機關查獲之日為調查基準日。
(三)稅捐稽徵機關發函通知之實施檢查日與其他機關查獲日不同者,以最先作為之日為調查基準日。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印花稅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