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領款人未於臺銀退還押標金或保證金支付憑證蓋章者非屬應稅憑證
要旨
領款人未於臺銀退還押標金或保證金支付憑證蓋章者非屬應稅憑證
函釋全文
臺灣銀行公庫部所用之「退還押標金或保證金支付憑證」,如經招標機關在其背面註明「本憑證交某某(非代庫)金融機構限存入受款人某某帳戶」,並加蓋招標機關印章者,仍可認係通知代庫銀行退還押標金之方式。領款人並未於該項憑證上蓋章,應不發生貼用印花稅票問題。(財政部61/11/21台財稅第378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