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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稱進行調查之基準日於印花稅應指實施檢查日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3 年 11 月 03 日

要旨

所稱進行調查之基準日於印花稅應指實施檢查日

函釋全文

關於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所稱進行調查之基準日,於印花稅案件,應以稽徵機關實施檢查日為準。(財政部83/11/03台財稅第83161895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印花稅檢查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稱進行調查之基準日於印花稅應指實施檢查日由財政部於民國 83 年 11 月 03 日發布,要旨:所稱進行調查之基準日於印花稅應指實施檢查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