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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1農委會林務局暨所屬各林區管理處其所書立或使用之憑證課稅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8 年 07 月 20 日

要旨

一11農委會林務局暨所屬各林區管理處其所書立或使用之憑證課稅釋疑

函釋全文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暨所屬各林區管理處,編列單位預算者,其所書立或使用屬印花稅課稅範圍之憑證,應免貼用印花稅票;編列作業基金預算者,應依本部97年4月8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9090號令規定,貼用印花稅票。二、本部79年4月3日台財稅第790641353號函,自本令發布日起廢止。惟該機關於本令發布日前已書立之契約,於本令發布日以後依該契約所出具之銀錢收據,得繼續免貼用印花稅票至契約期滿為止。(財政部98/07/20台財稅字第0980454793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11 款類次:1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11農委會林務局暨所屬各林區管理處其所書立或使用之憑證課稅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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