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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以作業基金辦理工程所訂合約書應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三1以作業基金辦理工程所訂合約書應課稅

函釋全文

檢送行政院81年8月4日台(81)忠授六字第8766號函影本乙份。(財政部81/08/26台財稅第810344903號函)附件:行政院81/08/04台(81)忠授六字第8766號函各機關所屬「非營業循環基金」(編者註:現為「作業基金」)辦理工程所簽訂之合約書正本及退還保證金所開立之收據,應依印花稅法第7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3 章節:第3章 稅率或稅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1以作業基金辦理工程所訂合約書應課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三1以作業基金辦理工程所訂合約書應課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