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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以作業基金辦理工程所訂合約書應課稅
要旨
三1以作業基金辦理工程所訂合約書應課稅
函釋全文
檢送行政院81年8月4日台(81)忠授六字第8766號函影本乙份。(財政部81/08/26台財稅第810344903號函)附件:行政院81/08/04台(81)忠授六字第8766號函各機關所屬「非營業循環基金」(編者註:現為「作業基金」)辦理工程所簽訂之合約書正本及退還保證金所開立之收據,應依印花稅法第7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3 章節:第3章 稅率或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