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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影本代替正本在國內使用應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以影本代替正本在國內使用應課稅

函釋全文

主旨:台灣××公司與香港××公司簽訂加工合約書,以該合約書影本加蓋該公司進、出口專用章及負責人印章,在國內辦理該項貨物不結匯進、出口手續,該項憑證應按每件加工費收入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說明:三、台灣××公司不以該合約書正本使用,而以影本加蓋該公司進出口專用章及負責人印章,持以向主管機關據以辦理,已構成印花稅法第十二條規定,以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要件,依照印花稅法第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76.2.26.台財稅第七五七七一四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納稅方法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影本代替正本在國內使用應課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以影本代替正本在國內使用應課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