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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概括承攬工程合約係具兩種性質之憑證按較高稅率計算稅額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概括承攬工程合約係具兩種性質之憑證按較高稅率計算稅額

函釋全文

主旨:同一契約書中包含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兩部分之概括承攬(統包)工程合約,係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應依印花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貼用印花稅票。說明:二.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係指一種憑證之內容包括兩種以上性質而言,......。」如契約當事人間將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作概括之承攬,該契約書即為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依印花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以承攬契據較高之稅率按合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80.3.13.台財稅第八○○六七五六六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納稅方法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概括承攬工程合約係具兩種性質之憑證按較高稅率計算稅額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概括承攬工程合約係具兩種性質之憑證按較高稅率計算稅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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