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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應稅憑證於查獲違章前補貼者免罰

要旨

應稅憑證於查獲違章前補貼者免罰

函釋全文

查應貼印花之憑證,於交付使用後補貼印花,法無處罰規定。××縣稅捐處所稱查獲借款證書一批,係因提出訴訟而始補貼印花,雖具有切結書自白,證明其為事後補貼,究係於查獲前業已貼用,應免予送罰。又印花檢查,依照印花稅法第三十條(編者註:現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應由主管稅務機關執行,本案據稱由××警察局查獲移送,警察機關逕自執行檢查,核有未合,希該廳予以糾正,以杜流弊。(財政部44.5.24.台財稅發第三○四一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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