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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查獲漏稅憑證為影本經承認者即得補稅處罰
要旨
查獲漏稅憑證為影本經承認者即得補稅處罰
函釋全文
印花稅涉嫌違章案件,如查獲涉嫌漏貼印花稅票之憑證為影本,但經違章人在筆錄中承認影本所載事項與原憑證相符,且未貼印花稅票者,雖涉嫌違章人未能提出憑證原本,可憑該筆錄與該憑證影本作為違章之證據,依照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法補徵並予處罰。(財政部67.10.27.台財稅第三七二三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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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