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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車輛失竊其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失竊前一日
要旨
車輛失竊其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失竊前一日
函釋全文
車輛失竊其使用牌照稅應計徵至失竊前一日止,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者,計徵至報案前一日止。(財政部93/10/01台財稅字第093047662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一一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七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徵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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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車輛失竊其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失竊前一日
車輛失竊其使用牌照稅應計徵至失竊前一日止,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者,計徵至報案前一日止。(財政部93/10/01台財稅字第0930476627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一一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七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徵收程序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