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車輛失竊其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失竊前一日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3 年 10 月 01 日

要旨

車輛失竊其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失竊前一日

函釋全文

車輛失竊其使用牌照稅應計徵至失竊前一日止,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者,計徵至報案前一日止。(財政部93/10/01台財稅字第093047662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一一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七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徵收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車輛失竊其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失竊前一日由財政部於民國 93 年 10 月 01 日發布,要旨:車輛失竊其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失竊前一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