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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取回附條件或分期付款賣出之車輛再出售其繳銷與重領牌照之計稅方式
要旨
取回附條件或分期付款賣出之車輛再出售其繳銷與重領牌照之計稅方式
函釋全文
原所有人依法取回以分期付款或動產擔保附條件方式賣出之車輛再行出售,於車輛辦理過戶並同時辦理繳(註、吊)銷牌照,其使用牌照稅准予計徵至異動登記前一日,俟其重領新號牌恢復使用時,再按重領當期實際使用期間,計徵使用牌照稅。(財政部89/02/29台財稅第089045177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一一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七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徵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