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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取回附條件或分期付款賣出之車輛再出售其繳銷與重領牌照之計稅方式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02 月 29 日

要旨

取回附條件或分期付款賣出之車輛再出售其繳銷與重領牌照之計稅方式

函釋全文

原所有人依法取回以分期付款或動產擔保附條件方式賣出之車輛再行出售,於車輛辦理過戶並同時辦理繳(註、吊)銷牌照,其使用牌照稅准予計徵至異動登記前一日,俟其重領新號牌恢復使用時,再按重領當期實際使用期間,計徵使用牌照稅。(財政部89/02/29台財稅第089045177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一一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七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徵收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取回附條件或分期付款賣出之車輛再出售其繳銷與重領牌照之計稅方式由財政部於民國 89 年 02 月 29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