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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吊扣牌照車輛如確實繳回牌照其執行吊扣期間免徵牌照稅
要旨
吊扣牌照車輛如確實繳回牌照其執行吊扣期間免徵牌照稅
函釋全文
車輛經交通事件裁決所吊扣牌照,如確實將牌照繳回接受吊扣處分者,其執行吊扣期間,除違規使用公共道路應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補稅處罰外,該吊扣期間之使用牌照稅准予免徵。(財政部89/07/29台財稅第089045490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一一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七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徵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