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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照吊扣期間未繳回牌照接受吊扣處分其吊扣期間牌照稅不得退還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11 月 22 日

要旨

行照吊扣期間未繳回牌照接受吊扣處分其吊扣期間牌照稅不得退還

函釋全文

張君所有車輛雖為○○縣警察局分局舉發違規代為保管(扣)行車執照,並經○○監理站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處以罰鍰並禁止其行駛、牌照扣繳,惟其並未接受交通裁決所牌照扣繳處罰,尚無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1/11/22台財稅字第091045641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一一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七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徵收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行照吊扣期間未繳回牌照接受吊扣處分其吊扣期間牌照稅不得退還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11 月 22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