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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車輛牌照遭法院查封交債權人保管其牌照扣押期間免徵牌照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10 月 25 日

要旨

車輛牌照遭法院查封交債權人保管其牌照扣押期間免徵牌照稅

函釋全文

○○交通有限公司因債權債務糾紛,其所有營業大貨曳引車,為臺灣○○地方法院查封扣押牌照2面,交由債權人保管,該車於扣押牌照期間如確無違規使用公共道路情事,准予免徵使用牌照稅。(財政部91/10/25台財稅字第091045571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一一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七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徵收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車輛牌照遭法院查封交債權人保管其牌照扣押期間免徵牌照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10 月 25 日發布,要旨:車輛牌照遭法院查封交債權人保管其牌照扣押期間免徵牌照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