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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環保回收車輛使用牌照稅計徵至拖吊前一日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1 年 03 月 14 日

要旨

環保回收車輛使用牌照稅計徵至拖吊前一日

函釋全文

車輛交由回收廠商環保回收,經監理機關車籍資料註記「環保回收」或「環保車體回收」者,使用牌照稅比照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回收證明註明拖吊日期之前一日止。(財政部101/03/14台財稅字第1010400730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一一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七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三年版;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徵收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環保回收車輛使用牌照稅計徵至拖吊前一日由財政部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14 日發布,要旨:環保回收車輛使用牌照稅計徵至拖吊前一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