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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車輛因交通事故毀損辦理報廢使用牌照稅計徵至毀損(即事故)前一日

會議日期 101 年 11 月 19 日

要旨

車輛因交通事故毀損辦理報廢使用牌照稅計徵至毀損(即事故)前一日

函釋全文

車輛報廢經監理機關認定確因交通事故毀損不堪使用,且其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毀損(即事故)前一日者,使用牌照稅應比照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毀損(即事故)前一日。(財政部101/11/19台財稅字第1010066990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一一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七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三年版;則次:16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徵收程序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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