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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擅自改換機件如不影響應課牌照稅免視為移用使用牌照處罰
要旨
擅自改換機件如不影響應課牌照稅免視為移用使用牌照處罰
函釋全文
交通工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擅自改換機件或座架等,如不影響其應課之使用牌照稅額者,同意免按使用牌照稅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視為移用使用牌照處罰。(財政部76/12/04台財稅第76025467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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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一一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徵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