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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擅自改換機件如不影響應課牌照稅免視為移用使用牌照處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6 年 12 月 04 日

要旨

擅自改換機件如不影響應課牌照稅免視為移用使用牌照處罰

函釋全文

交通工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擅自改換機件或座架等,如不影響其應課之使用牌照稅額者,同意免按使用牌照稅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視為移用使用牌照處罰。(財政部76/12/04台財稅第76025467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一一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徵收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擅自改換機件如不影響應課牌照稅免視為移用使用牌照處罰由財政部於民國 76 年 12 月 04 日發布,要旨:擅自改換機件如不影響應課牌照稅免視為移用使用牌照處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