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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個人以自用車作營業用不影響其應課牌照稅額免視為移用牌照
要旨
個人以自用車作營業用不影響其應課牌照稅額免視為移用牌照
函釋全文
個人以自用車作為營業使用,既不影響其應課之使用牌照稅額,除違反公路法、營業稅法(編者註:現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部分應由有關機關依法取締、處理外,同意免按使用牌照稅法第14條第2項視為移用使用牌照之規定處罰。(財政部78/07/17台財稅第78021399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一一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七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徵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