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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個人以自用車作營業用不影響其應課牌照稅額免視為移用牌照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8 年 07 月 17 日

要旨

個人以自用車作營業用不影響其應課牌照稅額免視為移用牌照

函釋全文

個人以自用車作為營業使用,既不影響其應課之使用牌照稅額,除違反公路法、營業稅法(編者註:現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部分應由有關機關依法取締、處理外,同意免按使用牌照稅法第14條第2項視為移用使用牌照之規定處罰。(財政部78/07/17台財稅第78021399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一一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七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徵收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個人以自用車作營業用不影響其應課牌照稅額免視為移用牌照由財政部於民國 78 年 07 月 17 日發布,要旨:個人以自用車作營業用不影響其應課牌照稅額免視為移用牌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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