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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用大客車出租他人載客營業不影響牌照稅額免視為移用牌照
要旨
自用大客車出租他人載客營業不影響牌照稅額免視為移用牌照
函釋全文
公司行號自用大客車出租他人載客營業,既不影響其應課之使用牌照稅額,除違反公路法、營業稅法(編者註:現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部分,應由有關單位依法取締處理外,免按使用牌照稅法第14條第2項,視為移用使用牌照之規定處罰。(財政部80/08/05台財稅第80025577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一一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七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徵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