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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郵務車因郵區調撥變更車主為他郵局如性質未變免重辦免稅手續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3 年 05 月 25 日

要旨

郵務車因郵區調撥變更車主為他郵局如性質未變免重辦免稅手續

函釋全文

交通部○○郵政管理局(編者註:郵政管理局已改制公司,每一縣市設一責任中心局)原已辦妥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之專供運送郵件機車,因郵區機動車輛調撥,車主變更為((郵局,如其使用性質未變更,可免重行申辦免稅手續。(財政部83/05/25台財稅第83159543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一一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七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徵收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郵務車因郵區調撥變更車主為他郵局如性質未變免重辦免稅手續由財政部於民國 83 年 05 月 25 日發布,要旨:郵務車因郵區調撥變更車主為他郵局如性質未變免重辦免稅手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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