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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寄行車輛重複納稅如其他欠稅車輛為不同車主所有免辦理退稅抵欠
要旨
寄行車輛重複納稅如其他欠稅車輛為不同車主所有免辦理退稅抵欠
函釋全文
行政院退輔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榮車中心臺北縣分中心(編者註:現為榮民計程車業新北市分中心)所有營業小客車,重複繳納89年使用牌照稅申請退還溢繳稅款可否免予扣抵其他車輛積欠之使用牌照稅,如該其他車輛係屬寄行車輛,且與該重複繳納89年使用牌照稅之寄行車輛,係屬不同之寄行車主,參照上開本部87年2月3日台財稅第871926263號函釋規定,准免依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辦理退稅抵欠。(財政部90/06/19台財稅字第090045307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一一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七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徵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