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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取回賣出之車輛因買受人欠稅遭扣牌應繳清稅款罰鍰始准發還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5 年 10 月 30 日

要旨

取回賣出之車輛因買受人欠稅遭扣牌應繳清稅款罰鍰始准發還

函釋全文

車輛所有人取回原分期付款賣出之車輛,其於原買受人占有期間,因買受人欠繳使用牌照稅及罰鍰,遭扣留之車輛號牌,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3條規定,應俟繳清稅款及罰鍰後,始准予發還車輛所有人。(財政部85/10/30台財稅第85192183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一一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七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查緝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取回賣出之車輛因買受人欠稅遭扣牌應繳清稅款罰鍰始准發還由財政部於民國 85 年 10 月 30 日發布,要旨:取回賣出之車輛因買受人欠稅遭扣牌應繳清稅款罰鍰始准發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