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取回賣出之車輛因買受人欠稅遭扣牌應繳清稅款罰鍰始准發還
要旨
取回賣出之車輛因買受人欠稅遭扣牌應繳清稅款罰鍰始准發還
函釋全文
車輛所有人取回原分期付款賣出之車輛,其於原買受人占有期間,因買受人欠繳使用牌照稅及罰鍰,遭扣留之車輛號牌,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3條規定,應俟繳清稅款及罰鍰後,始准予發還車輛所有人。(財政部85/10/30台財稅第85192183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一一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七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查緝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