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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臨時牌照逾期使用補稅稅額計算應扣除已繳臨時牌照稅
要旨
臨時牌照逾期使用補稅稅額計算應扣除已繳臨時牌照稅
函釋全文
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11條之規定,依同法第29條規定,應責令補稅領照,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惟其應補稅額之計算,應扣除其已納當期臨時牌照稅稅額,藉免重複。(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3/06/22財稅三第5872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一一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七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