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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汽車底盤無照行駛應視同車輛補徵本稅及罰鍰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發文日期 59 年 09 月 05 日

要旨

進口汽車底盤無照行駛應視同車輛補徵本稅及罰鍰

函釋全文

二、汽車底盤進口後行駛公路自應視作汽車之1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應領有臨時牌照方准行駛否則自可按章處罰。三、本案查獲之車輛,應視作汽車之1種,其在未照章納稅前擅自無照行駛公路既係事實,自應依照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規定責令補稅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9/09/05財稅三第7823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一一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七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進口汽車底盤無照行駛應視同車輛補徵本稅及罰鍰由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於民國 59 年 09 月 05 日發布,要旨:進口汽車底盤無照行駛應視同車輛補徵本稅及罰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