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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汽車底盤無照行駛應視同車輛補徵本稅及罰鍰
要旨
進口汽車底盤無照行駛應視同車輛補徵本稅及罰鍰
函釋全文
二、汽車底盤進口後行駛公路自應視作汽車之1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應領有臨時牌照方准行駛否則自可按章處罰。三、本案查獲之車輛,應視作汽車之1種,其在未照章納稅前擅自無照行駛公路既係事實,自應依照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規定責令補稅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9/09/05財稅三第7823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一一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七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