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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於領用截止日之次日為假日查獲逾期使用臨時牌照仍應補稅處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0 年 07 月 07 日

要旨

於領用截止日之次日為假日查獲逾期使用臨時牌照仍應補稅處罰

函釋全文

依民法第122條規定:「於一定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本案經准予使用臨時牌照期間之末日為1月24日,並非星期日,且民法第122條係對於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之期間所作之規定,而領用臨時牌照之期間為准予使用臨時牌照期間,並非申請領用牌照期間,從而本案無民法第122條規定之適用;其於1月25日仍掛逾時之臨時牌照行駛而被查獲,自應依照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規定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其所稱應納稅額,依照同法第11條規定,臨時牌照應納稅額係按日計算。本案使用逾時臨時牌照之日數,自應依照上述規定辦理。(財政部70/07/07台財稅第3557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一一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七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於領用截止日之次日為假日查獲逾期使用臨時牌照仍應補稅處罰由財政部於民國 70 年 07 月 07 日發布,要旨:於領用截止日之次日為假日查獲逾期使用臨時牌照仍應補稅處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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