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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法31條所稱應納稅額係指全年應納稅額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0 年 11 月 19 日

要旨

本法31條所稱應納稅額係指全年應納稅額

函釋全文

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如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4倍(編者註:現為2倍)之罰鍰。」係就轉賣移用使用牌照之行為加以處罰,故上開規定所稱「應納稅額」應指全年應納稅額而言,尚不得以扣除已納稅額後之餘額作為計算標準。(財政部80/11/19台財稅第80042174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一一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七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本法31條所稱應納稅額係指全年應納稅額由財政部於民國 80 年 11 月 19 日發布,要旨:本法31條所稱應納稅額係指全年應納稅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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