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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動機車馬力數超過45英制馬力或45.7公制馬力者依馬力數最高級距相對應之稅額課徵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6 年 03 月 01 日

要旨

電動機車馬力數超過45英制馬力或45.7公制馬力者依馬力數最高級距相對應之稅額課徵

函釋全文

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器腳踏車,馬達最大馬力超過45英制馬力(HP)或45.7公制馬力(PS)者,使用牌照稅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6條附表5「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器腳踏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所定馬達最大馬力20.1至45英制馬力(HP)或20.4至45.7公制馬力(PS)相對應之稅額新臺幣1,620元課徵之。(財政部106/03/01台財稅字第1060452755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O七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課稅標的及稅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動機車馬力數超過45英制馬力或45.7公制馬力者依馬力數最高級距相對應之稅額課徵由財政部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1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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