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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逾期未完稅交通工具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罰案件之罰鍰計算及裁罰倍數規定

會議日期 107 年 02 月 26 日

要旨

核釋逾期未完稅交通工具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罰案件之罰鍰計算及裁罰倍數規定

函釋全文

一、逾期未完稅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以下簡稱本條項)裁處罰鍰案件,其罰鍰計算公式如下:(一)列入裁罰之未徵起應納稅額=裁處期間內各年度未徵起應納稅額合計數-調查基準日當年度未徵起應納稅額-本令發布日前各年度未徵起應納稅額累計裁處罰鍰0.9倍以上者-各年度未徵起應納稅額累計裁處0.9倍者。(二)罰鍰=列入裁罰之未徵起應納稅額×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之倍數。二、調查基準日當年度未徵起應納稅額,該年度課徵期間尚未屆滿,非屬本條項所稱逾期未完稅之範圍,納稅義務人逾繳納期間繳納,應依同法第25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其未於調查基準日當年度繳清應納稅額,以後年度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者,應依本條項處罰。(三)本令發布日前,尚未裁罰確定案件適用本令規定。(財政部107/02/26台財稅字第1060011536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O七年版;則次:47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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