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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監理站疏失未查明欠稅即過戶嗣後查獲滯欠稅捐應向原車主追繳
要旨
因監理站疏失未查明欠稅即過戶嗣後查獲滯欠稅捐應向原車主追繳
函釋全文
監理站作業疏失,未查明欠稅即予過戶,新車主行駛公路被查獲滯欠使用牌照稅,因未稅車輛行駛者非原所有人,而新車主亦無過失,同意向原車主追繳欠稅,並免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財政部86/03/04台財稅第86188665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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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九十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