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監理站疏失未查明欠稅即過戶嗣後查獲滯欠稅捐應向原車主追繳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6 年 03 月 04 日

要旨

因監理站疏失未查明欠稅即過戶嗣後查獲滯欠稅捐應向原車主追繳

函釋全文

監理站作業疏失,未查明欠稅即予過戶,新車主行駛公路被查獲滯欠使用牌照稅,因未稅車輛行駛者非原所有人,而新車主亦無過失,同意向原車主追繳欠稅,並免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財政部86/03/04台財稅第86188665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九十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因監理站疏失未查明欠稅即過戶嗣後查獲滯欠稅捐應向原車主追繳由財政部於民國 86 年 03 月 04 日發布,要旨:因監理站疏失未查明欠稅即過戶嗣後查獲滯欠稅捐應向原車主追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