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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辦過戶車輛查獲滯欠稅款以使用人為課稅對象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7 年 04 月 10 日

要旨

未辦過戶車輛查獲滯欠稅款以使用人為課稅對象

函釋全文

公司所有車輛出售他人,未依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嗣未稅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有關該車輛出售後,所滯欠之稅款及查獲年期起之使用牌照稅,以使用人為課徵對象,個別列管開徵及繳納。(財政部87/04/10台財稅第87193882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九十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未辦過戶車輛查獲滯欠稅款以使用人為課稅對象由財政部於民國 87 年 04 月 10 日發布,要旨:未辦過戶車輛查獲滯欠稅款以使用人為課稅對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