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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辦過戶車輛查獲滯欠稅款以使用人為課稅對象
要旨
未辦過戶車輛查獲滯欠稅款以使用人為課稅對象
函釋全文
公司所有車輛出售他人,未依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嗣未稅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有關該車輛出售後,所滯欠之稅款及查獲年期起之使用牌照稅,以使用人為課徵對象,個別列管開徵及繳納。(財政部87/04/10台財稅第87193882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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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九十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